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351-202410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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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楊皓丞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