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359-202410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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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創奇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81,2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