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360-202410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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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宣亦(即陳成祥 之繼承人)、陳星霖(即陳成祥之繼承人)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74,547元(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35 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4,85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