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讓與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PDV-113-補-2362-202410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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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陳世新 陳巧 陳美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 證明書存在不生效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8,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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