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及代墊款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PDV-113-補-2367-202410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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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吳菀琳 李秋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貞間請求給付報酬及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25, 161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0,189元,共計2,135,35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,1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