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DV-113-補-2368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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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陳銘聰 陳詩群 陳美珠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告 呂貞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三人起訴聲明請求:「被 告應賠償⑴原告陳銘聰金額美元38,575元、⑵原告陳詩群金額美元 98,675元、⑶原告陳美珠金額美元30,000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。依 上開說明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。次查,原告聲明請求給 付之美元,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 現金賣出匯率32.23:1計算,折合為新臺幣(下同) 5,390,468元【計算式:(美元38,575元+美元98,675元+美元30, 000元)×32.23=5,390,46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是以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390,4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,46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