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1

案號

TPDV-113-補-2371-202410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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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鍾宛庭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文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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