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TPDV-113-補-2380-202410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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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莊心彤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天瑞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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