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補-2382-202410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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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邱鏡淳 法定代理人 邱彙傑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050,399.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