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PDV-113-補-2386-202410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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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綸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89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