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TPDV-113-補-2389-202501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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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申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健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,徵收裁判費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、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經濟部能源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提出繕本或影本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,應補正之事項: (一)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,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。 (二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一千二百萬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