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DV-113-補-2392-20241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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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怡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878萬2,318元, 應繳裁判費70萬5,3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70萬4,85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70萬4,852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