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394-202410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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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瑞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美元34,230元,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 0月8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.49換算,為新臺幣1, 112,13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08 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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