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因管理等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PDV-113-補-2396-202410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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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無因 管理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,008,5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99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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