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TPDV-113-補-2400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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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余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佳珍間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