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DV-113-補-2401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1號 原 告 陳上春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陳重慶 李維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8萬2,737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,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