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TPDV-113-補-2406-202411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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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劉宜慶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劉宜貞 劉宜華 劉宜復 劉宜菁 劉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價為準。而房屋課稅現值係經稅捐機關依 房屋使用執照記載構造、用途、總層數、面積等項目,參照縣市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各類標準數據,並排除地下室用途為機 房、抽水機、未營業之停車、防空避難室等及其它可免稅之面積 ,依卡序分別換算核計之現值,固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參考,但終非當然與市價相當,倘有事證足認房屋之市價與課 稅現值相左者,法院自仍應以起訴時之市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 爭不動產)准予變價分割,所得價額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,揆 諸前揭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受 之利益數額為斷;而原告起訴雖據以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地 價據以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,然房屋課稅現值終 非當然與市價相當,故本院乃依職權查詢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00巷00○0號4樓房地鄰近,且屋齡、層次結構與其相當之不 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1萬8,50 0元【計算式:(21萬8,000元+21萬9,000元)÷2=21萬8,500元】 ,有建物所有權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 故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6分之1,據以計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358萬2,939元【計算式:每平方公尺21萬8,500元×【(79.8 2+14.46)平方公尺+61.61平方公尺/15=4.1073)】×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1/6=358萬2,93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職是,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58萬2,9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6,541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1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二 639 410 2460分之26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1953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79.82 14.46 全部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4樓 2 2506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61.61 15分之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等共同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