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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08-202411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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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8號 原 告 羅王溱娜 劉玉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律師 劉誠夫律師 被 告 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志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查閱帳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林肯大廈自民國109年1月迄今有關社區 管委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、出席委託書及各項收入金融機構帳戶 存摺、會計帳簿、財務報表、憑證等文件、電磁紀錄等等交予原 告閱覽等,應認屬於財產權訴訟,所得受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, 應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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