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佔有物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PDV-113-補-2409-202411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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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劉季平 李彥川 被 告 劉震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