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DV-113-補-2410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洪怡欣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以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