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PDV-113-補-2413-202410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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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3號 原 告 張夢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吉即風華聯合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又原告所列被告「謝明吉即謝明吉風華聯合診 所」,目前名稱為「謝明吉即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」, 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名稱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 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