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補-2414-202410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張夢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泳銘即銘妍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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