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TPDV-113-補-2418-2024102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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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張連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聯巨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,543,9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045元,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5,5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