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TPDV-113-補-2423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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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李柳燕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晉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3 7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為請求,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其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 (下同) 767,600元計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