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427-202411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557,2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3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