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29-202410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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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歐芳妤 訴訟代理人 林奕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乘龍資訊有限公司、石安間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 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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