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暨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430-202411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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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沁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暨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 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,838,333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75,691元【計算式:自民國1 11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75 ,69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合計為3,114,024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,88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