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37-202410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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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吳金龍 被 告 吳瑤玲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吳瑤玲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1227萬2,915元,及法定遲延利息;被告吳瑤玲、陳長宏連帶 給付原告96萬6,000元,及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1,325萬8,915元(計算式:1,227萬2,915元+96萬6,000元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,6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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