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DV-113-補-2438-202502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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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呂永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竹區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排除負擔 之客觀利益,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 75號、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所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裁定中所載被告對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495,930元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495,9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450元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