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44-202411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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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劉慧珊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0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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