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49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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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李坤璋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其住所,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住所,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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