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等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PDV-113-補-2455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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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苑修榮 蔡宗翰 游晉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被 告 劉耀元 紀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5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