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建物等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57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蘇鴻昌 被 告 黃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 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返還市場攤位、水電(硬體)、鐵皮屋、對造 使用管理權,因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值若 干,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 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17,3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