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PDV-113-補-2458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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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原 告 李沈素勤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簡恩 李奎瑩 原 告 李安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宏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5,472,279元(12,472,279元+100萬元+100萬元+100 萬元=15,472,27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,22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