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PDV-113-補-2462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陳俊良 被 告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,原告起訴狀係記載「請求判被告修繕與損 害賠償金額合計新台幣500萬元」等語,是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