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67-20241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AW000-H113690 被 告 黃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甲○○之年籍及地址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,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性騷擾之行為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法院裁判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,故原告姓名以「AW000-H113690」代稱,合先敘明。 二、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再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有規定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本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;另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以悔過書型式向原告道歉部分,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,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。綜上,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(即1000+3000=40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又原告起訴被告甲○○僅敘明姓名,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 人,亦無法送達文書,依前揭說明,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。原告併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,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:被告甲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,並據此補正其等住居所地址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辰峰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