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68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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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被 告 林宏達(原名:林原廣)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視為原告起訴,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序並不合法 ,但得予補正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700 萬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6,7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 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1,6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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