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DV-113-補-2471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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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1號 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毅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076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0,694元, 共計1,100,7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