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TPDV-113-補-2473-2024102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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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項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 3,2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