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475-202411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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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廖天傑 劉元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27,553元【計算式:324,0 37元+303,516元=627,553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