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連帶保證義務等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TPDV-113-補-2476-202411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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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伍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雄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儷瓊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75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,1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