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契約解金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DV-113-補-2478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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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569,4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543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