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等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TPDV-113-補-2480-2024110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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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諾貝達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94,020元(計算式:如 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61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: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* 終止日* 年息(%) 給付金額 類別 3,857,558 1 利息 3,857,558 113/8/7 113/10/14 5% 36,461.85 小計 36,461.85 總計 3,894,019.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