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PDV-113-補-2488-202411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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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林子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敏芝、陳麒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