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DV-113-補-2489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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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等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