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TPDV-113-補-2498-202410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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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王柏鈞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梓鈞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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