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DV-113-補-2501-202411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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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吳麗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陳錦祥等發支付命令 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7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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