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東關係存在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PDV-113-補-2511-202410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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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1號 原 告 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本源彭記產業株式會社間因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 納新台幣17,335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