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PDV-113-補-2520-202411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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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許華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光、曾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聯合騙款不還,至今 一再利用邪針、無形毒針每日24小時分分秒秒不斷攻擊及傷害其 全家,手段骯髒,故應連帶賠償賠償原告至少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等語。是依起訴狀所載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