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PDV-113-補-2525-202410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5號 原 告 陳冠州 被 告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泂和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 促字第1092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 新台幣3,308,969元(本金為6,000,000+15,466,000,自請求日起 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為946,243+2,362,726),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33,76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 繳新台幣33,269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, 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倘於期限內未完全 補正前揭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